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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下) 南宋 · 杨万里
 出处:全宋文卷五三三二、《诚斋集》卷八九
臣闻古之立法不惟天下之已犯,亦以折天下之未犯。
盖已犯之必惩,未犯之所以必折也。
是故之者法之义,折之者法之仁。
义行故仁不穷,仁行故义不数
仁义相有而不相无,此法之利也。
后之法非无仁义也,利未见而害先焉者,义数而仁穷而已
不可数,数则民怨,仁不可穷,穷则民狎。
狎则犯者众,犯者众则刑者数。
然则至于数者,不生于刑之数,而生于仁之穷;
至于怨者,不生于怨其刑,而生于狎其法。
今夫民之情固喜温而恶寒,欲凉而畏热也,然冬不寒夏不热,则民病而死矣。
人知夫法之仁也,不知夫狎之而死也,是故爱极者恩之所从销,宽甚者猛之所自起。
古之圣人其法初不及后世之备也,惟不使仁之穷而民之狎也,是以法立而刑不试
后之法盖详且密矣,然文详而举之也略,网密而漏之也疏。
天下之民窥其略也,则知其详必至不举
习其疏也,则知其密必至于甚漏。
知其不举则犯之也易,知其甚漏则犯之也频。
安得不数,而民安得不怨哉!
嗟乎
用刑之疏者必至用刑之数,求天下之喜者必反以得天下之怨,理固然也。
然则所谓举之略而漏之疏者,何也?
一曰法不执而多为之歧,二曰法徒设而自废其禁。
莫大杀人,罪至于杀人何以议为也?
则亦杀之而已
汉高帝如此宽仁也,入关之初欲结天下之心如此其亟也,欲除秦法之苛如此其锐也,而其与民约法亦曰「杀人者死」,帝不以为疑,民亦不以为请。
何则
上下皆便其当然也。
杀人而法不死,孰不相以至于大乱哉?
此岂所谓当然,而天下便于此也?
故虽高帝欲取天下之速,而不敢杀人之罪以谄天下之心。
秦民苦于秦而不以高帝之不宥杀人为帝之虚。
然则古之立法意可已矣
而今之法不然杀人一也,则有曰盗曰斗之目焉,则有曰故曰谋曰误之别焉。
曰盗曰谋曰故者,法之所必死也;
曰斗则死生之间也,曰误则生矣。
果误也,而杀人也,又况所谓误者未必误,而所谓非谋非故者,未必非谋非故也。
何则
法不执则吏可卖,吏可卖则民可遁。
有司取具狱而读之,曰「此真误杀也」,不知夫吏之窃笑也。
此之谓法不执而多为之歧。
夫民之所以畏法者何也?
畏法也,畏刑也。
不用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民不犯为法,民犯之则为刑,是以畏之也。
有法不用不如无法何则
无法则民未测其罪之所当,有法不用则民知其法之不足忌。
有法而民不忌是故布之号令不曰号令而曰空言,垂之简书不曰简书而曰文具
至于空言文具,是无法贤有法也。
古之法始乎必用,而终乎无所用;
今之法始乎不用,而终乎不胜用。
夫法不求民之入,而拒民之入者也。
古之法民不入也,不招以入;
而民之入也,不纵以出。
夫惟不出是以不入,故始乎必用而终乎无所用。
今之法有曰诬人以罪而不实者,罪之以其罪,自大以降皆是物也。
用法不然,以一夫片纸而兴大狱,鞫大罪也,卒之所谓大狱者,初无狱之可兴,所谓大罪者亦无罪之可鞫。
上之人则俱释之而已矣
受诬者至于破家亡身,而诬人者其极不过杖而遣,则奸民何惮于不屡诬善良以求利也哉
狱讼何时而可清也?
故始乎法不用,而终乎法不胜用。
此之谓法徒设而自废其禁。
盖人有野于宅而盗于防者,其始峻其墙,而止出于一门,又从而卫之以兵,非以制其出者也,以制其入者也。
是以不敢过。
未几而虑夫樵牧出入之迂也,则凿其东而门焉,又凿其西而门焉。
门多且径而不能皆卫也,则至于有门而不扃焉。
门多且径则盗从其径者而入之矣,有门不扃则群盗掉臂而入矣。
法不执而多为之歧,孰不从其径而入哉?
法徒设而自废其禁,孰不掉臂而入哉?
臣愿朝廷详虑审处之,如杀人不死,此法可以更议
诬诉者罪以其罪,此法可以必行。
其所当议,而行其所必行,则式之事,虽未易致也,而汉文几措之风,其犹可也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