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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酬赏之敝劄子1185年5月 南宋 · 杨万里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九二、《诚斋集》卷六九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臣闻春雨秋霜,同夕而降上天不能以宰万物
赏庆刑威同日而施,圣人不能以驭群臣。
昔尧之斥共工不以方命之罪为可恕,而复行僝功之赏;
舜之殛鲧,不以汩陈之罪为可略,而复旌其治水之勤。
何也?
赏罚不可同日而施也。
本朝铨法,若监司,若守贰,若令录而下在官之日有某劳者赏,集某事者赏,皆报其一任之勤而不以罪行也。
赏典之说曰:「诸任满应赏,而本任犯赃私罪重若公罪降官、或本职旷阙者不赏」。
此法善矣。
至于有以台谏弹罢者,以监司守臣劾罢者,亦请于吏部曰:「我在任有某赏,今当与我也。
又我虽非善罢,而未尝取勘体究也」。
又曰:「我之赏以某事,我之罢不以某事也」。
且夫台谏之所弹,或监司守臣之所劾,朝廷从而罢之,必以为有罪而罢也。
未尝体究,或未尝取勘朝廷所以保全,且不以一吏而兴大狱也。
其在铨法,以言罢者,监司守贰则踰年而后祠禄,其馀则久而后得谒吏部,或赦而后吏部其所践历不理为考,任不理为任也。
何也?
有罪故也。
夫考任且不理,而独欲理酬赏乎?
有罪未几而论其功,行罚之方新而畀其赏,秋霜同夕而降也,何以劝惩于群臣乎?
臣愚欲乞自今以始,凡监司守贰令录而下,凡以台谏之所弹、监司守臣之所劾而罢者,在任之赏不以何等色目,令吏部不得推行,以革滥赏之敝。
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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