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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捕盗不得滥及平民淳熙六年四月二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六○、《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三二(第七册第六九八三页)
县尉捕盗赏有滥及平民以求满数者,提刑司严切觉察
如有违戾,重作施行
日后或因词诉考见冤滥提刑司亦当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