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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沙田芦场草地租税乾道八年七月七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四三
淮南江东浙西沿江人户已业沙田芦场草地,所纳税租与减五釐租佃与减一分,馀并依旧
仍将提领官田所住罢并归户部掌管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四六(第五册第四八二四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三之二二(第七册第六○九六页)、食货七○之六五(第七册第六四○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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