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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同池州措置逃户耕种事诏乾道八年六月十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四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六四(第七册第六三六一页)
大理正权吏部郎中马大同前去池州审实饶、江州等处逃移人户踏逐官田摽拨耕种,务在存恤
其到人户逃田,计一千七百二十四顷四十五亩。
访闻人户有于前项田内冒占耕种,并不赴请佃,限六十日内具状投陈。
如限满,即依条施行外,有实逃弃顷亩日下措置募人请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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