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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应辰朝请大夫乾道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三六
照临庶工,弗淫于罚,然迹状不可没,刑书不可容,则虽甘泉近侍之臣,不贷也。
端明殿学士左中奉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玉山县开国伯食邑九百户、赐紫金鱼袋汪应辰,允冠群从出殿大邦
乃者输粟于王,僚佐不行,而以郡不逞□□,慢法不虔于焉可见
遂使所输之,公为攘夺
所重之人,连陷刑戮
□言至此,职尔之由。
夫定□必□夫本源,而行法当先贵近
肆览成狱,重镌文阶
朕岂少恩于尔哉!
尔则自贻,尚克内省
可特降朝请大夫依前端明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封、赐如故
按:道光玉山县志》卷三一上,道光三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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