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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狱案断议限诏乾道二年十二月二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二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之二八(第三册第二九○六页)
大理寺今后狱案到寺满一百五十张为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为中案,不满二十张为小案。
断议限并依绍兴二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指挥立定日限
内外路并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二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
临安府大案断议限二十五日,中案断议限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