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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纳官与理官户事诏乾道二年四月三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二三、《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八
敕:进纳特旨与理为官户者,依元得旨
若已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者,自依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