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捉获盗贼不得泛滥追呼诏(绍兴三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三(第七册第六六一九页)
访闻州县捉获盗贼,狱吏辄教令广引豪富之人,指为窝藏,至有一家被盗,邻里富室为之骚然;贼情未得,而胥吏之家贿赂充牣。平居富民,或与吏辈小有睚眦,一得贼徒,使之通注,其祸尤酷。自今除紧切干證外,不得泛滥追呼,如违,许被扰人越诉,别移所司推勘指教情节,吏人反坐以藏匿之罪,官员重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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