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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恤事十八条诏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三
访闻诸路乡村恶少无赖,以贩鬻私茶盐为业,良善之民多被强卖,稍不听从日后犯贩,必行供指,逮得贿赂,乃与除免
自今应犯贩私茶盐不得信凭供指,妄有追呼,违者许越诉,承勘官吏宜重寘于法。
按: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载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丁亥(二十五日)内降付下宽恤事十八条」,以下其中三条,即本篇所录者。内二条又见于《宋会要辑稿》,惟未标明为十八条之文,时间系于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丁亥。考《宋史》卷三三《孝宗纪》亦载: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丁亥,班宽恤事十八条」。又《要录》此条下原注留正等曰:「寿皇即位三月内出宽恤十八事。」孝宗五月即位,「未三月」亦指八月凡此皆可證,宽恤十八事八月二十三日所颁,《要录》系于十二月疑误。《宋会要辑稿》还分散载有此日之诏多条,且皆与宽恤有关,疑亦在十八条中,但别无證据,今仍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