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恤事十八条诏(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三
访闻诸路乡村恶少无赖,以贩鬻私茶盐为业,良善之民多被强卖,稍不听从,日后犯贩,必行供指,逮得贿赂,乃与除免。自今应犯贩私茶盐,不得信凭供指,妄有追呼,违者许越诉,承勘官吏宜重寘于法。
按: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载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丁亥(二十五日)「内降付下宽恤事十八条」,以下引其中之三条,即本篇所录者。内二条又见于《宋会要辑稿》,惟未标明为十八条之文,时间系于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丁亥。考《宋史》卷三三《孝宗纪》亦载: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丁亥,班宽恤事十八条」。又《要录》此条下原注引留正等曰:「寿皇即位未三月,内出宽恤十八事。」孝宗乃五月即位,「未三月」亦指八月。凡此皆可證,宽恤十八事乃八月二十三日所颁,《要录》系于十二月,疑误。《宋会要辑稿》还分散载有此日之诏多条,且皆与宽恤有关,疑亦在十八条中,但别无證据,今仍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