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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约诸县受民税官吏绍兴三十二年七月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七、《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
诸县受民输税租等钞,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科罪
民赍户钞不为使,而抑令重输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免,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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