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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申明李浚追服事状淳熙六年 南宋 · 周必大
 出处:全宋文卷五○七五、《周文忠公奏议》卷一二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本部近据从政郎、新高邮军司理庞师求状称:自小过房在亲叔位下,除本生父及所生身亡解官持服外,今来本生嫡母身亡未审合与不合解官持服,乞检坐条法告示
本部检准乾道重修服制令》,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者为其母,亦解官申其心丧(《绍兴》同。)
今来庞师求嫡母身亡正是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合行解官分明
寻下太常寺取索前后体例
据本寺检到隆兴二年刑部符,备坐右奉议郎李浚状:缘李若朴庶子过房在伯若水位下今来嫡母徐氏身亡合与不合解官
当时大理寺指定
大理寺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亦解官申其心丧」。
注称「皆谓生己者」。
李浚不系徐氏所生不合解官
本部窃详《服制》,今既载前项解官申其心丧,又「母出及嫁,为父后者不服,亦申心丧」,然后注「皆谓生己者」五字
盖谓所生母或为父所出,或父死而改嫁,义虽断绝,然生育之恩不绝,故令申心丧,与上文为其父母解官自是两项不相干涉。
兼在法嫡继慈养,改嫁归宗,尚须经三年以上断绝然后解官
岂有嫡母在堂,偶因为人之后不解官之理?
李浚本生嫡母未尝为父所出,又未尝改嫁,而大理寺却节去,「母出及嫁」以下十五字,而移注文「皆谓生己者」五字于「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解官心丧」之下,则是嫡母在堂与夫被出改嫁更无差别背违法意何以示训?
欲望朝廷批送敕令所更切看详,其徐氏元系李浚嫡母不曾被出改嫁合与不合解官
如合解官,乞下吏部勒本人徐氏身亡之后未曾解官申其心丧,即合日改正,依条施行,免致将来有司一向引用误行之例,有害名教
所有庞师求事体与正同,自合解官
本部见欲具条告示外,谨具申都省伏候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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