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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法论 南宋 · 程大昌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一○、《古文集成》卷三七、《新安文献志》卷二七、《南宋文录录》卷一七
法之设以寓公,亦以杜私也。
然则孰为重?
曰杜私重
孰明之?
以迹明之也。
著圆于规,托方于矩,以为方圆之则,而格夫不方圆者,岂为能方圆者设哉?
是故法之设,以迹绳私也。
至私行乎无形,而人莫得见其情,则荡然无所限制,故圣人设法以为寓公之具。
寓公之有具,则戾公者有形矣。
情然邪,而法亦然,则固得见其公矣。
法然邪,而迹不然,则童子亦得议其私也。
夫惟迹暴于外,而人皆有所执著以为参按之形,则纵私者,其亦有所碍矣。
设法者之意,而行私者之所深忌也。
春秋之世,诸侯相与削去《周官》之籍,夫何雠而为此
直恶夫行私而有迹尔。
夫籍所著,刑政有平,制度有中,班爵有等分田有限昭昭至公之的。
迹与法揆,则有指籍以责私者。
子产诘晋曰:「先王之制大国不过一圻,今数圻矣。
若无侵小,何以致此」?
祭仲曰:「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今京不度非制也」。
凡此皆众忌所萃,而周籍之不得不毁者也。
古语有之:「不知其形,视其影」。
未知夫人公私之分,于法之存亡观之,亦足以察矣。
曹参之相汉,忘天下凋瘵,而放心乎荒酣,似不足恤民也。
天下歌之,政以其不失画一之法也。
画一之法,非唐虞成周之法也。
天下何乐而歌之?
闻之曰:「绐长短者不操尺,谲轻重者不持衡」。
何之
画一至公寓焉。
也委其可以行私之势,而一切付之定法无心,非天下至公,能乎哉
是故守法之足尚,而至公之为可贵也。
不然当坐因循之罪,奚以功冠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