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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置法狱翻异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南宋 · 许枢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九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四(第七册第六六一九页)
法狱翻异,皆委监司差官别推。
若犯徒流罪已录问后引翻异申提刑司审详,如情犯分明,则行下断遣
大情疑虑推勘未尽即令别勘。
然近者翻异多系滑吏犯赃奸民犯盗之类,未至引断,只于录问便行翻异,使无辜之人滥被追證。
自今如有似此等类,即从前项引断翻异申提刑司审详指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