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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具复置敕令合行事件乾道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四六(第三册第二四五九页)
已降指挥,复置敕令所,合行事件:一、绍兴年间改为详定一司敕令所,至绍兴三十一年依旧称呼提举官衔系兼提举详定一司敕令详定官衔系兼详定一司敕令,正差删定官衔系充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兼删定官系兼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印记有旧详定一司敕令所印。
提举诸司官一员承受官一员主管诸司官二员
以上依旧施行
一、修书令差供检文字一名法司二人知杂司一名编修文字八人书写人八人守阙四人(并不支请给,候有阙日拨填。)
差人,其请给如系本所旧人,依本所则例支破
若别官司差到,若无请给,各随名色,依敕令则例三分减一,愿请本处请给者听。
一、提举官下差置供检一名详定官下差书奏一名尚书省中书省各差供检二人承受本所文字,今欲各差一名(添支食钱三分减一。)
尚书省承受所处文字,今欲差一名
一、本所公用钱,每月支钱二百贯文。
应合行事件及差取人吏所破纸札等,并依本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