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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侍御劄子1164年 南宋 · 韩元吉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八八、《南涧甲乙稿》卷一○、《南宋文录录》卷七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某伏睹正月二十五日圣旨,以福建六州地震,令本路帅臣监司条具民间利病措置宽恤事件疾速闻奏有以主上勤恤民隐祗畏天戒欲海峤之民安田里,德至渥也。
如闻本路仅以琐尾数事应诏,曾未副圣主焦劳之意。
某尝仕于闽,见其民之贫者莫甚于四州
为害者莫二事一曰钞盐钱,二曰上供银。
是二者无岁不有诉讼省部阴知其说,监司明睹其患,以经费所在不可去,曾不知其弊亦有可去者焉,请试陈之。
所谓钞盐钱者,景祐元年才十万贯也。
元丰二年始增六万贯,然三分二则容人入纳于榷货务兴贩者也,一分漕司般卖以充上四州岁计者也。
绍兴三年住罢客钞,漕司认钱十五万贯,欲专其利,则州县向来一分岁计自合本司抱认不可暗增一分于钞盐之内而使州县别添岁计也。
既不逐纲取拨,又不论豁除,乃接续增添至三十万贯,州县大困输纳
后因提刑吴逵申请,仅减八万贯,今犹二十二万贯也。
四州之地,从横千里,运盐之数无穷食盐之家有限上司期会急于星火州县不得已往往随产钱科于平民下户科于耆保。
议者徒知卖盐违法不知势当如此也。
所谓上供银者,祖宗以来福建岁额钱二十万贯,熙宁二年始令买银。
时价低小一贯得一两,故为银二十万两。
其后银价虽增而银额不减蔡京修崇上供格,遂定福建路上供银。
建炎初宣谕朱廙尝指言之,州县犹有馀钱,陪贴收买以及二十万两之数。
近年科名日增银价日倍,州县不复有馀矣。
故下四州之银取于僧寺,上四州之银取于民户
其取于僧寺不过削其徒之食,犹未甚害。
取于民户者,则以盐折之,而仅偿其半价拘催督迫铢两毕输,器物钗珥杂然并陈,受纳之际,恻然可哀
议者徒知买银违法不知势亦当如此也。
绍兴三十年转运副使王时升始见钞盐之弊,乃献本司钱三十万缗,以补州县三十五年以后积欠钞盐钱。
近者转运判官王瀹、陈弥作等,始见上供银之弊,又献本司钱二十七万馀缗,以代上四州今岁上供银,使不得科敛
监司者,用心亦可嘉矣
止是暂宽州县目前之急,不能为一路永远之利。
今欲为一路永远之利者,莫若以钞盐钱俾漕司,岁认其半,其馀责之州县,则于朝廷经费初无所损,而州县实受其赐也。
或谓若使漕司岁认,恐不能办曾不福建漕司自罢钞盐,而运纲所得增盐之利甚多,又有米他色科名之入,前者兴造不绝,妄用百出众所共知
时升辈自三十年十一月今年二月,实及三年,所献通计五十七万馀缗,是每岁可馀十九万缗矣。
钞盐三之不过七万三千缗,上供银之半不过十二万缗,正可了办
漕司果不肯认,则乞委之他司或专命一官,俾稽考覈实本路财赋出入之数,不务收其羡馀,惟在必行,去此二弊。
然后稍减州县盐纲,命逐纲取拨钞盐钱,以时出卖不得科卖于民。
州县上供银,以常年所给之半,并今年漕司所认之半,足可尽还其价,而不得科买于民。
宿弊顿除,财用亦足,易咨怨欢谣,革厚敛宽政和气洋溢岂不消变异于远方哉!
恭以侍御持节于彼,则一路之费所宜动心可以言而无疑,而某言之则似有嫌,是以不若告诸左右伏惟幸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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