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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田敷和买状1179年 南宋 · 韩元吉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八七、《南涧甲乙稿》卷九 创作地点:浙江省金华市
本州先于淳熙五年三月十二日,准转运副使修撰牒,尚书省劄子户部申,都省批下新知鄂州莫殿撰奏陈,乞将经界已定田亩物力等,则逐亩均敷和买
二月二十七日三省同奉圣旨先令吴渊行下两浙路州军,仰守臣所属知县,博询民情,究见利病
如今臣寮奏陈经久可行,从本司审度条具申尚书省劄付当职
当职照对临安府富阳县措置,已将第五物力一十三贯已上均敷和买,已得适中
并据本司签厅相度,将诸县五等物力比附富阳县所行,以十分为则,掯出末后一分作下等不敷外,其馀九分并行均敷和买,牒州从长相度经久可行条具供申。
州司备录行下诸县相度供申去后次第诸县申到。
义乌县自经界后,从第一等止五十贯物力,并金华、兰溪县各四十贯,及永康武义东阳浦江县各三十贯以上敷纳和买至今经久,并无词诉
若依富阳县例敷止一十三贯,及转运衙签厅议以十分为率,掯出一分不敷,馀九分并行均敷,窃虑优减上户,却致归在下户,事体偏重,或生词诉具状回申去讫
至今年三月十七日以后,再准转运衙牒,准行尚书户部符,据婺州兰溪王宗四名,状理本县自四十贯文物力起和买豪猾肆奸,多立诡名,并以四十贯文以下立户不用科役
窃见临安府富阳钱塘仁和县、严州寿昌县物力一十贯以上并起和买即无诡名等弊。
恭睹淳熙五年莫殿撰申请正令,所陈乞转运司一就相度供申,牒州遵依已降指挥守臣同其馀县分知县博询民情,究见利病指定供申。
又准转运衙牒,准行尚书户部符,准都省批下权知真州陈通直劄子陈言乞将人户田产物力各随亩步数均出和买
都省批下权发遣南康军吴谅夫劄子,奏豪富之家皆为诡名夹户,规避和买,乞以和买夏税之法敷于步亩,使产多者和买亦多,产少者和买亦少等事
户部勘当,缘已有前降莫殿撰申请指挥,令下转运使本官所陈,及已降指挥一就审度经久可行条具保明,供申朝廷施行
牒州施行,具博询民情,究见利病一就从长相度经久可行条具供申等事须至供申。
右州司所准前项指挥本州今与州县官博询民情讲究利病相度莫殿撰、陈通直吴知军申请兰溪县百姓王宗等状,若将物力十贯或十三贯以上并起和买,除掯最末一分不敷,以防诡户之弊。
窃缘和买之法,止谓物力富实之家可以科买,若并及小户即是增添夏税深虑诡户夹户之弊未能顿革,而贫民下户先被科扰
且以一县物力论之,统计一万贯,上三等五千贯合出和买,下四等五千贯不出和买
今若都以上三等合出和买之敷均之四等则是上户反减旧数,下户便添输纳,其不可一也。
若以田产只计顷亩物力,每亩以若干为则,至若干亩即出和买
经界起税,各有等则,以田亩论之,有水田,有平田,有高田,以园地论之,有平桑,有山桑,有陆地,有茶地,有竹脚,有柴样,难以一例便计顷亩均敷。
必欲各等随则分定则是又行经界情弊愈多,争诉不少,未得了绝
兼又坊郭营运房廊上亦有物力,每至若干即和买之数,如此均敷,则户眼倍增丈尺繁碎县道户长催科益难。
不可二也。
且以本州七县目今所行亦自不同
金华、兰溪则四十贯以上义乌县则五十贯以上永康武义东阳浦江则三十贯以上,始敷和买
行之既久,并无词讼,止有兰溪一县王宗四人今来投状,寻唤上诘问,并契勘兰溪县物力共管物力一百九万五十四贯,其合和买四十贯以上人户计五十四万三千三百贯,其不起物力人户计五十四万六千七百五十一贯,即是上户少于下户物力钱三千四百馀贯
窃虑日后下户日增物力不等,今议欲以一县物力算定,须上等和买人户物力钱与下等不起和买人户物力钱各要数目中分
一般三年一次比算,如遇下户物力多于上户一分以上,即别立物力数,均定和买每次十贯上下为率
兰溪县元系四十以上,即合减作三十五上下敷,庶得关防减免之弊,不至走失上户物力常得均平
难以限定十贯十三贯之比,却致优减上户,均在下户,永远为害
见今上户物力下户物力数目适已相等,即合依旧更不更改
仍乞朝廷申严诡户之禁,立限百日,许其首并。
限满不首许人陈告,以所告田产给之,坐以违制之罪。
官户所置田产,偶因前后官称不同,亦令改正
若蒙详酌本州所请,则上户物力不至走失,其逐岁和不过旧数,而下物力尚有一半惠及小民,比之只掯一分大段不同
加之诡户既严,必罚无贷自然可以潜消弊倖,不必纷纷从一切论之,实为允当
谨具申转运衙伏乞详酌,备申朝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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