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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和籴之弊奏乾道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宋 · 王曮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五九、《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四三(第六册第五五三○页)
准御封附下看详文字为臣言和籴之弊,臣不避鈇钺之诛,为陛下悉言之。
和籴法古亦有之,而今日之害独及于民者,守令之罪也。
何则
上之所以和籴于民者,不过备国之或阙尔
抛降和籴虽有定数,而州县额外所科倍之矣。
朝廷籴本于州县,而州县亏减,十不支一二矣。
名为和籴,而朝夕诛求叫呼捶楚之间。
郡守县令陛下牧民,此岂不伤天之和气,而致阴阳乖戾哉!
以为不可三年之蓄而和籴不可罢,则不令州各置一场,州委司户县委主簿兼掌之。
秋成之际,开场收籴,少增时价诱致之。
转运司严立约束,必使无斛面之增,无乞取之弊,米到酬直略无艰阻
且散榜乡村市镇重行禁止豪户收籴,则贫民下户愿出米而得钱者,皆欣然而来矣。
朝廷所降籴本止于官告度牒之属,当先期降付,使之变转,至开场便得本钱
如是,则和籴未尝罢,而有罢之之实,其为公私之利,岂不博哉!
申严见行条法,令诸路监司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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