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乞许令十岁以下弃儿听人收养乾道元年三月三日 宋 · 唐阅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四三
民间颇有遗弃小儿足食家愿收养
正缘于法遗弃小儿止许收养三岁以下,缘此三岁以上者人皆不敢
朝廷指挥,权于今年许令自十岁以下听人收养将来不许识认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四二,(第六第五八五九页)。又见食货六八之一二六(第七册第六三一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