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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夺阿何讼陈友直 南宋 · 王十朋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二二、《梅溪先生后集》卷二五
契勘阿何讼陈友直孝事
友直状称,阿何系其父盛之妾,其事已具案牍中。
何与陈盛以不正合,系妾分明,然在礼法中,有嫡母庶母所生母、乳母、妾母。
阿何虽非陈盛之妻,然在陈氏之家已两有所出
其陈盛当溺爱之时,亦尝以妻礼遇之。
某按《春秋》之法,其父有以妾为妻者。
先儒论之曰:以妾为妻之罪,其父当尸之,然父以为妻,其子不得不以为母。
又按《礼记·内则》:父母婢子父母没,没身敬之不衰父母所爱,虽父母不衰
今何氏虽为陈盛之妾,其陈友直当以妾母之礼待之,有敬而不衰之义。
又按《春秋》,妇人三从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夫死从长子妇人专行,必有从也。
嫡母之尊,犹有制于长子之义,今阿何系陈友直妾母,其家事不得自专出入当有所制。
今欲乞台旨押阿何归陈氏之家守孝,俟其服满,如欲改嫁,则从其便。
其所生子当育于陈氏,俟其长成,依公分析
友直当以妾母之礼敬待阿何,不得故有凌辱
家事当由陈友直管掌,阿何不自专
庶于经于律,皆无违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