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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浩劄子 南宋 · 王十朋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一八、《梅溪先生奏议》卷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四、《右编》卷一七、嘉靖《温州府志》卷八、《南宋文录录》卷五
闻人臣之罪莫大怀奸误国植党盗权,忌言蔽贤欺君讪上
有一于此罪不容诛众恶备焉,其何可赦?
谨按尚书右仆射史浩人品凡下天姿险奸。
昔为士人,以榷酤犯罪,身几不免
试吏州县奸赃狼藉恶声播闻。
能以谄佞取容致身朝列夤缘遭际,事陛下于潜藩,龙飞在天,躐居政府
不知臣子大节,报非常之恩,机巧百端得罪公议
臣请条其罪恶著者有八焉:往岁太上皇帝钦宗之讣,痛切宸衷下诏亲征,思雪国耻,知陛下春秋鼎盛智勇天锡断然以社稷付之,深望陛下大有为也。
心腹之臣,不能以忠自效,乃于义不共戴天之日,首进寝兵之言,专主和议,以沮大计
欲踵秦桧之态,为固宠之身谋
怀奸之大罪一也。
太上皇愤逆亮之渝盟,悟和戎失策,以疆场之事付爪牙之臣。
大将吴璘奋身血战,复秦陇故土屯兵固守俟时投机,纵未能长驱以定中原,亦可以牵制虏人南牧之患。
既主和,惧吴璘进取阴使其党鼓扇浮议,妄谓虏与西夏协力,遥从中制,令不退者斩,遂取十三州之地而尽弃之。
将士丧气中原离心,误彼生灵,尽遭鱼肉
不独弃地,是乃弃民不独弃民,是乃弃信,皆由欲售一己之私不顾国家大计
误国之大罪二也。
履历既浅,德望素轻,骤居要涂天下窃笑
于是国家名器一己私恩躁进之徒,翕然合为一党门阑可以炙手士论为之沸腾
至有嫡子嫡孙之号,亲侄过房之称,有号密传心印者,有号正法眼藏名者。
名居宗派,布在朝列者纷如也。
王叔文窃柄,有八司马之党;
李逢吉用事,有八关十六子之徒。
得时遇主如此,乃欲效叔文逢吉为人
植党之大罪三也。
自参朝政,即盗大权,视宰相无人,待同僚不物,人皆畏其凶焰莫敢谁何官爵科第轻以与人进退百官自己出。
自为右揆,益肆其奸。
方欲排击所憎,驱除异己
会其腹心内溃党与相攻,陛下察其奸邪,知其朋比收揽权柄出自宸衷
不然朝廷之祸可既耶?
盗权之大罪四也。
陛下嗣位之初,首下求言之诏,忠臣义士上封言事非一
谠直之言,不使上达,有佞己者则以免解啖之。
春闱省试知举三人上体圣心策问时事疑其斥己,遂令党人林安宅追捕雕匠,勒令毁板。
知举面奏其事,有旨令刊行
安宅憸人也,知有不知有陛下,不遵圣旨而惟是从,卒不许刊。
陛下取士之始,而浩首程文何以清朝不讳耶?
此忌言之大罪五也。
太上皇天下人望,起旧相张浚建康陛下因付以江淮重任,擢为枢府委任之专,不啻宪宗之待裴度
冰炭不同,且惧其成功凡有奏请,必多端沮之。
初遣史正志建康,欲沮进取之计,及其既还,遂酬以郎官
又因诏百官言事,遂令正志等密加诋毁,指为许靖、房琯,有识为之不平
蔽贤之大罪六也。
与同奏事未尝留身,退则妄称圣旨以诳之。
有辞参政劄子未尝祖宗太上皇之德,退则增加数语以报行。
浩之欺君大率类此
王钦若为相,每奏事必袖数奏,但出其一,馀则诈称已得圣旨马知节面折其奸。
钦若之奸以罔众,朝廷知节之直者以折之
欺君之大罪七也。
陛下即位之初,以太学生太上皇教养之久,并与免解乃为己恩,务在笼络
已而诸生议己,遂深疾之,复加沮抑
尝于稠人言太学风波,臣对以子产不毁乡校曰:「某固无他,但上怒之尔」。
近赴景灵宫行香,道由贡院,会太学补试士子填壅。
邓王回车避之,闻者钦叹
作威以逞,为士子所嘲。
既而语人曰:「上怒补试喧哗,欲令不考。
某以误其远来救之」。
善则称己,过则称君,皆此类也。
讪上之大罪八也。
宰相才而居具瞻之位,遇尧、舜主而怀共、鲧之凶,陛下方当任贤使能图回大业如使久在庙堂,其可以望中兴之治耶?
臣愿陛下正其罪恶,窜之远方,以快天下之心,以为群臣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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