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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让报仇 南宋 · 林之奇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七、《拙斋文集》卷一二
太史公传刺客五人,而豫让在焉。
意谓五人者轻用其不赀之身,逞其志于匕首之间。
行险侥倖成其志,则如曹沫,如聂政
不幸不得志,则如豫让,如荆轲,如要离
是皆不合乎义,轻用其死,实匹夫之勇也。
子云要离蛛螫之靡,聂政壮士之靡,荆轲刺客之靡,是皆不许之以义。
盖知死非难处死为难,死不可轻用,要在合乎而已
豫让之死不得为义,而其言则有合乎义者。
其友曰:「以子之才,臣事赵孟必得近幸
子乃为所欲为,顾不易耶」?
而让则以为既已委质为臣,又求杀之,是二心也。
既已委质为臣,则负旧主而臣新主矣;
既臣新主,又求杀之,则既负旧主,而又为不义于新主矣。
李陵臣于匈奴司马迁上书,谓身虽陷败不死宜若得当以报汉也。
以为诬罔,下之蚕室
李元平李希烈所擒,关播闻之,诧曰:「元平事济矣」!
谓必覆贼而建功
俄而受贼署为宰相,有告其贰,而元平一指自誓
李陵未尝有以报汉,李元平未尝有以覆贼而建功,故司马迁关播所以不能自免也。
使有以报汉,元平果能覆贼,犹不得义士何则
既臣于虏矣,而又不忠,是未得为义也。
张巡禄山所执,虏人胁以刃,不屈
又降霁云未应呼曰:「南八男儿死耳,不可为不义屈」。
云笑曰:「欲将有所为也。
知我者,敢不死」?
乃亦不降。
者,可谓明于义矣。
南霁云将欲有为,是亦元平之志也,而乃不之许者,谓既事人而欲杀之,不可也
豫让之死未合于义,其言亦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