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论 南宋 · 李石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六三、《方舟集》卷八
《易》之有日月也,由阴阳之分也。六阴六阳,以定一岁而各职其分。阴与阳类,以肇成岁功,一卦职六日,六十四卦之数凡三百八十四爻,因以历日月之度,以测其度之所底,刚柔消长吉凶祸福之变。故曰易之有日月者,阴阳之分也。且始子终巳,六阳也;始午终亥,六阴也。此一岁十二月,以立日月之经,而以六日一卦者为之纬,或计之卦,或计之爻,此日月岁之次序也。且言终日之卦三,《乾》、《豫》、《既济》是也;言三日之卦三,《蛊》、《巽》、《明夷》是也;言七日之卦三,《复》、《震》、《既济》是也;言月之卦一,《临》是也;言三年之卦七,《同人》、《习坎》、《困》、《渐》、《丰》、《既济》、《未济》是也;言十年之卦三,《颐》、《屯》、《复》是也;言三而不曰岁月日凡八,《需》、《讼》、《师》、《比》《、解》、《损》、《革》、《巽》是也。繇词言三者二,《蒙》、《晋》是也。尝以次叙论之,阳生于子,为《复》之初九,繇言七日来复者,起于《中孚》之六日,至《复》初九则七日。以一卦一爻为计,阳之方来,以会朔迎气,此进之也。至于四阳为临,则恐其已过为阴所蹶,故先期而告之,曰八月有凶。九四之阳变为六四之阴,则为八月,此以卦为月也。《乾》言终日者,《乾》九三一爻之计,不终日者,《豫》六二一爻之计,此以爻为日也。《蛊》之三日,天下事至弊,如干以克家之子,尚且干之以渐,况天下之事先后甲者,巽木申命,犹风之振山落木也,先后庚者,巽木兑金,兑巽易位,金木更相旺囚,自巽至兑,此以卦为爻之日例也。丧贝丧茀,所丧甚轻,有不足逐,坐待其归一卦六爻之变而自得也。三年者,或在下卦之上,或在上卦之上,或在初,或在中,或在终,一卦三爻,三年之例也。十年者,一卦六爻之变,颐之守正,师之自用,屯之女贞,复之自迷,一卦四爻之例也。其不以岁月计而言三者,皆三爻奇偶之数,可以类推也。大抵易道以数为本,六阴六阳分职一岁之用,《震》、《离》、《兑》、《坎》分旺四仲,馀六十卦归奇为闰。三百八十四爻,曰岁曰月曰日,如指诸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