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置沙田芦场事诏(绍兴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三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二○六(第七册第六○八九页)、《文献通考》卷六
已差户部员外郎莫濛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潚、邓根、孙荩检视逐路沙田芦场。
沙田芦场止为形势之家诡名冒占,其第三等以下人户即不合一例根括。如内有元无契要及侵占之数,合要逐州县官取见著实,候收成了日,运司别行差官打量,审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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