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酒务监官磨勘诏(绍兴二十四年正月三十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二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二○(第六册第五一四二页)
四川酒务监官,今后四万三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三季磨勘;二倍,减一年半磨勘;三倍,减二年磨勘;四倍,减三年磨勘。七千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升三季名次;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一年半磨勘;四倍,减二年磨勘。七千贯以下场务,增及一万贯,减一年磨勘;二万贯,减二年磨勘;三万贯,减三年磨勘;四万贯,减四年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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