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赏告获吃菜事魔者诏(绍兴十二年七月十三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一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二(第七册第六五五一页)
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妖教,情涉不顺者,及非传习妖教,止吃菜事魔,并许诸色人或徒中告首,获者依诸色人推赏,其本罪并同原首。自今指挥下日,令州县多出印榜晓谕,限两月出首,依法原罪。限满不首,许诸色人告如前。及令州县每季检举,于要会处置立粉壁大字书写,仍令提刑司责据州县有无吃菜事魔人月具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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