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推赏告获吃菜事魔者诏绍兴十二年七月十三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一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二(第七册第六五五一页)
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妖教,情涉不顺者,及非传习妖教,止吃菜事魔,并许诸色人或徒中告首获者诸色推赏,其本罪并同原首。
自今指挥下日,令州县多出印榜晓谕,限两月出首依法原罪
限满不首,许诸色人告如前。
令州县每季检举,于要会处置粉壁大字书写,仍令提刑司责据州县有无吃菜事魔月具奏闻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