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顺昌官吏军民手诏(绍兴十年闰六月十五日丁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九、《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六
顺昌府官吏军民等:狂虏犯境,王师㧖冲,惟尔吏民,协济军事,保捍城垒,驱遏寇攘。眷乃忠勤,宜加抚惠。应本府见禁罪人,除犯劫杀、故杀、斗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罪至死、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内枉法自盗罪至死、情理轻者,奏取指挥,斗杀罪至死情理轻者,减一等,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其馀死罪降从流,流罪已下并放。官员在城守禦者,并与转一资,军人等第犒设一次。民间租税昨降赦已放三年外,更与放免二年。管下诸县及乡村人户曾被贼马焚劫财产屋业者,并依灾伤法赈济。旧给使效曾经放散委有武艺才力可使者,依旧收补,支给请受。管内铺兵级更与犒设一次。逃亡军人限指挥到百日内,许于所在首身,依旧收管;限满不首,复罪如初。应本府县有民间利害,守臣条具以闻。诏书到日,明告吏民,各令知悉。
按:《三朝北盟会编》卷二○四。又见《宋会要辑稿》帝系九之二九(第一册第二○七页)、食货五九之三○(第六册第五八五三页)、食货六八之一二三(第七册第六三一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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