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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府等罪囚并蠲逋赋等手诏绍兴七年三月十一日癸酉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
建康府流罪已下囚及斗杀情轻者,释杖已下;
建康府太平宣州绍兴五年以前税赋及五等户今年身丁钱并放。
又免建康府五等户科敷一年,太平宣州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