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赏收复寿春府等有功官兵诏(绍兴五年四月四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八八、《宋会要辑稿》兵一八之三六(第八册第七○七五页)
奇功各与转一官资,更与减二年磨勘;军兵与转两资。第一等各与转一官资。第二等各与减二年磨勘,无磨勘人及军兵增倍犒设一次。第三等各与减一年磨勘,无磨勘人及军兵犒设一次。内转官资人于正名目上收使,借补人先次出给公据,候有名目日收使;白身人依陕西效用法补授。以上犒设并令本司支给,内磨勘年限不同人,依五年法比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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