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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祐检察措置催促纲运建炎元年八月十二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四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二(第四册第三二六○页)
发运副使李祐南京真州往来躬亲检察措置催促粮运并应见在淮汴金帛钱物纲运,限一日起发户部行程历付李祐
所至州、军、府、县、镇、关、津官,批上到月日回日缴赴户部点检
仍令督责州县当职官并催促直达纲,及发运司干办官等亦给觉察催促纲运历,亦各每日上行程。
知佐巡尉、州通判及排岸催纲官,从发运及逐路转运司点检,仍三日一次所至检察并催过纲运物数,及逐纲押纲官职位姓名申户部,委张悫专一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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