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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获强盗定赏诏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二(第三册第二六○一页)
今后应杀强盗,别无生徒伴照證,令所属州军申提刑司勘验诣实,即下所属依条保奏,从吏部定夺
如有已保明事节不圆,复经烧劫无从取会即令所属曹官一员根究开具因依结罪保明回申,依政条格定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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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