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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解公事不得退还下县绍兴二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南宋 · 环周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七八、《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二(第七册第六六一八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自今结解公事不得退还下县
如委有情不圆长官审实推鞠,依限结断
庶使吏不得容奸民受其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