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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守吕殿撰 宋 · 胡铨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七、《胡澹庵先生文集》卷一一
不肖,遭世乱离避地深山读书养亲不喜城市人接,若麋鹿陷阱,视权门大府如热见火,亟求避去,至经年不敢入城。
今闻之樵采者曰:「庐陵得一大尹,盍出贺」?
仆自惟野性悻悻,顾虽万牛不可转。
重念庞参濮阳太守,郡人任棠隐居有奇节,先候之。
不与言,但拔薤置水,自抱儿孙伏于户下
良久曰:「是晓太守也。
水者,欲吾清也;
大本,欲吾击强宗也;
抱儿当户,欲吾开门恤孤也」。
叹息而还
后果大治
居今之世,郡守俛眉,虽有隐居任棠,肯折节下之乎?
夫使太守不能折节下士庞公,使如仆者又隐居不出任棠,则一郡利病休戚,谁与太守白之?
幕官掾吏抱文书雁鹜行以进,媕阿唯唯决不论列可否
就令建白一事二事,又未必熟悉邦人情状
庞使君必访之郡任棠,询土风也。
仆亦郡人也,此邦之利病休戚熟矣,宴居深山不少有所论列,是诚何人也!
仆闻庐陵之俗所至患者民困而吏不恤,讼烦而争不息,狱冤而官不知
曩者盗贼一呼,至四县同日俱破,而流民至今不复者,诚讼不理而狱乱之也。
狱讼一乱,民乃大困。
江右之民,名为健讼残破之后,讼益大张。
刀笔者志于绳人而贸利,则煽民以讼,根株牵连,捕一逮十,遂开诬告之狱。
诬告无所因以发也,则曰是尝杀人,是尝杀人者党也;
是尝为寇,是尝为寇者党也。
然是未尝杀人而为寇,一遭诬告,便与妻子诀;
彼名为党者,亦皆株引就捕,十室而九。
吏治利其然煅炼而周内之凿空投隙枷楔兼暴,其甚至拉胁签爪泥耳笼首
人苟赊死,何求而不得
彼实杀人而为寇者乃怡然平民何则
利厚金多赂使之然也。
小人诬告之利,相煽成风,又开捃摭之狱。
捃摭者,谓捃前事而告之官也。
一昨虏骑犯郡,所至椎剽窃发,群不逞乘势掠于民,谓之白夺
往往乡民厌苦聚众杀之,此非杀无辜也。
小人捃摭以为冤而白之官,曰彼所杀人者我之兄弟亲戚也,则举一乡而尽告之。
有司利其然,则举一乡而尽逮之。
囚满鞫成,刻木喜津津乎见眉宇,而官不察也。
夫彼所杀者,正使诚其兄弟亲戚,乃与杀寇贼等耳,法固勿论
又其事或在三数年前,踪迹殁,今反系楚毒,诖累善良,鬻一狱至钱千万。
不但虐吾赤子,亦破吾三尺法
然如此而官不察,良有由矣。
日者赏之吏,务以获寇改官,则转取于捕盗者之手。
然非能获真贼也,率皆编氓为寇,捽抑而置之狱。
榜掠交下囚人不胜痛,则迫而承之,曰我真寇也。
奏当其成,官利其赏,欣然付之都市无难色。
吏知其非,而不敢言
治狱之吏,皆欲其死,非憎人也,自为之计,在人之死
是以一郡之间,大辟岁以千计,可为寒心
一二年来,郡顿大兵仰给诸县
其间僻左县邑,远去太守耳目,老胥斥史,诛敛百出往往以人肝代米,官取其一,乾没者十七八。
箠楚之下,人不堪忍,则饮怨而诉之州。
州方仰给县官,则又下其事于县,县捕饮怨而诉者置之狱,不置之死,即破其家。
人遂以诉州为戒,而诸县寖寖郡将之权矣。
薛宣左冯翊,得郡中吏民罪名,辄告县长吏,使自行罚,曰:「不欲代县治,夺贤令长名也」。
夫使诸县皆贤令长,则民自不冤,复何诉哉?
此薛冯翊所以不欲代县治。
如使民怨无告而诉之州,则令长不得为贤矣。
如此而州不为治,反曰县自有令,彼民将何告也?
其祸可胜言哉!
仆前谓民困而吏不恤,讼烦而争不息,狱冤而官不知,可为寒心者此也。
阁下之化,固非东郡庞参可比拟,而仆之琐材迂议,亦非敢上希任棠也。
独念拔薤置水,无甚高论,而庞使君遵而行之,尚以大治
况仆之累千百言,颇中时病,万一采其一得,少赐省览,使圜扉之下无叹愤不平之气,则叶气嘉生,薰为清平岂惟吉人之幸,实朝廷之望也。
冒渎视听,某不任悚栗惶惧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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