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应罪人情轻法重并从轻典奏(绍兴十五年五月) 南宋 · 周楙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九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
绍兴敕,罪人情轻法重者,并奏裁。立法之意,谓法一定而不易,情万变而不同。设法防奸,原情定罪,必欲当其实而已。比年以来,内外官司类皆情重法轻,闻奏必欲从重,而以情轻奏者百无一二。岂人人犯罪无有非意误冒可轻比者耶?陛下圣德宽仁,惟刑之恤,而有司未能推原美意,其于情法疑谳,轻重不伦。伏望申戒法官,应罪人情轻法重者,并抑遵守敕条闻奏,以从轻典。仍委所属时加检察,如有违戾,并以故入之罪罪之。庶使无知小民免致非辜悉罗重宪,以副陛下好生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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