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蔡孝子1128年 宋 · 范浚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八一、《范香溪文集》卷二一
蔡定字元应会稽人
家世微贫,父革依郡狱吏佣书以生,力使学,身劳苦资之,以故定处黉校稍稍有称。
狱吏一日舞文法被系,革以诖误,例在劾中。
革年七十馀矣,法当免系,鞫胥任泽削其籍年而入之罪,罪且与狱吏等。
案具,府奏上之,方待命于朝,故俱久囚,而革不得独决。
痛念父当耆年,以非辜堕圄狴,誓将身赎。
数诣府号诉请代坐狱,弗许;
效命戎行,弗许;
请隶伍符兵人,弗许。
定知父终不可赎也,仰而呼曰:「天乎,将使坐视父缠徽纆乎?
耄耋不应连系
佣书罪,不应狱吏等。
理明矣,而无所云诉。
父老而刑,定之生其何益乎?
图死矣,庶有哀怜幸而释父,则虽委身重泉,于登天不殊」。
于是预自志铭其墓,又为状若诣府者,结置袂间,皆叙陈致死之由,冀其父之必免也。
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没河死。
府帅闻之,惊曰:「真孝子也」。
立命出革,厚为棺敛事,而抚赒其家。
兰溪范浚曰:呜呼大孝,吾不得而见也,孝若定者,亦今世之所鲜闻也。
世之人视亲,若视其妻子心切焉者,无也。
惟庸爱在妻子,而斯须之爱在亲。
亲有劳苦不肯一勤其手足代之,其肯杀身出父囚牢中乎?
今之为人子者,有觞酒豆肉,持羞其亲,则已色然自得谓为难能之孝,况若定之捐躯活父,其为孝又可究乎?
得定所为志铭与状,感其言情哀至,至为泣下。
若是,是宜见旌于时,而事不上闻将无自见故为作传,冀他日万一获私于良史氏。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