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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料折帛之弊奏乾道三年正月 宋 · 鲁訔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五○
折料折帛国家之所不得已也。
吏缘为奸,以税钱,以苗米折糯,为州场务曲酿之资。
于法以四月中旬立定折科,今州县率为奸吏,必损其直,以税钱一折金十,民已困矣。
准绢为匹八贯有奇,折有至二石五斗縻费耗折五石
以去价纽计,十六七千而办一端之税。
场务趁课利有定额,利折米麦定数县道往往过数多折。
预买本以利民,今不给直而白著矣,不取绢而折钱矣。
税绢和买轻重不侔,丁盐绵绢名色各异,元降指挥以上和买各折五分,今县道有将诸色物帛一例科折,互有出入合折者暗纳本色不合折者反输价钱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一(第五册第四九八七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五七(第七册第六三九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