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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先自而后治人绍兴五年十一月 南宋 · 李迨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五、《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五
陛下深明治体加意所重,既遴外台之选,复行铨量之令,宜乎纲纪肃然也。
柰何路监司尚有不副委任意者,此无他铨量之令虽行,而督责之方未至也。
监司所以振举纲纪者,法令也。
近年以来循习积弊不守法令久矣
权官有专法也,或违法徇情求;
人吏定额也,或溢额而养浮冗
兵级有著令也,或废令而供私役。
以至公使钱岁赐之数,头子钱非合支窠名虚费妄用,奸蠹百出,有不可胜言
皆知法令所不当为也,而监司公然为之,其循习积弊不守法令如此岂能陛下振举纲纪乎?
昔者薛宣御史中丞,尝论部刺史循守条职,盖汉御史府大夫为其长,有中丞为其属,执法殿中外总部刺史
臣愚欲望陛下略仿汉制,委台臣分察路监司差官补吏、占破兵级支用公使头子钱等事
今日以前先令改正今日以后,许令纠劾以闻。
其有违法被黜,甚者仍令吏部记姓名,永不除授监司差遣,庶执按察之权者,皆务先自而后治人纲纪无不振举矣。
其于治体,非小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