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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服劄子 宋 · 胡寅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六三、《斐然集》卷一一
臣有孤危之诚,不敢自隐须至详渎天听
臣闽人也,闽之俗地狭人稠,计产养子
祖母悯臣之必不生也,委臣父收养之
臣父其时年二十有五,方事婚娶岂有无子之虑,而必至收养堂兄已弃之子者?
缘臣祖母知书好善告戒之切,于是抚怜鞠育以为元嗣
幼时疾病粥药之勤,长后教维持之备,义方恩爱,老而弥笃。
最后感疾,付臣主祭
于臣大恩本末如此
世俗常情重利轻义,党生忽死,见臣父既没,即谓臣合与伯父追服心丧
臣在禫制中尝具申明,乞礼官详定行下
其状中词指婉白,欲使议者知其攸趋,至今未有与决
万一此事谬误非独陷臣于无妄之疾,累先臣立嫡之志,亦有干国家事体。
据礼,为人后者为之子不得顾其私亲
圣人以此使天下后世为人父子定之法。
人而有二父,是二本也。
二本兼爱孟子斥墨氏为禽兽以此
是故汉宣帝卫太子孙也,为昭帝后,则不敢奉悼王,其礼正本始之初
英宗皇帝濮安懿王子也,为仁宗皇帝后,则不敢崇濮陵,其礼谨于治平之始。
汉哀帝孔光傅喜师丹忠谏,信冷褒、段犹、董宏朱博邪说追尊定陶王至今非之。
士大夫过房子甚众,皆不闻有敢行此者
姑以近者论之,通经有德杨时营私好利席益,皆为人后未尝解官持心丧也。
孝子事死如事生,设使所后父母尚存,而为私亲行此礼,敢乎?
不敢行于生前,而敢行于死后,是不以死者为有知也,则称子孙奉祭祀出于诚乎?
人而若是不得单毙其死矣。
虽然,此特论常礼也。
绍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齐衰不杖期,申心丧三年」。
伯父建炎三年身故,臣父其时方遣臣仕行朝,而不使臣降服之常,何也?
其意若曰:臣之过房,异于世俗过房,事具如前,是不可以常礼处者耳。
然则如之何而可原?
臣之所以得生,及先臣使臣降服之意,权再从伯父与所生父之中行同堂伯父之服,齐衰不杖期,斯得礼之节矣。
夫义归于一则心无二用礼重祖则本立道生以此为人后庶乎可以再生之恩也。
至于岁时厚致恩纪于先伯父一位,则又有先臣治命,臣今奉承惟谨
若或议者以不心丧三年为臣罪,虽削官永弃,亦所甘心
远守郡章,方乞祠观,无由自诉旒扆之前
陛下天慈留神深察,则知臣父所行与臣所执实干国家事体非独一己之私利害也。
冒渎威严不胜惶恐
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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