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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逃田租税绍兴三年四月 北宋 · 李擢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四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四、《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五一(第七册第六三五五页)、《文献通考》卷五
昨知平江府所闻民间利病五事东南逃田,皆湖浸相连塍岸久废无人耕垦者。
且以平江言之,岁失租米四万三千馀斛。
愿委官相视可以疏导耕垦者,招诱东北流徙之民,给本施工,与免三岁之租,其决不施工者,监司复案除其旧额。
平江陷敌之民,所弃田之万六千馀亩,多有旧佃户主之,诸县悉已立定租课
常赋外,馀以三分为率一给佃户,一以上供,一拘在官
俟其归业,并田给还二年不归,即依户绝法。
三年矣,陷敌之民,岂不愿归,顾力未能脱耳,望且更展二三年以俟之。
平江水乡不可植桑柘,故祖宗旧法无和预买绢帛,旧本府租米岁三十四万馀斛,既取其所有,不责其所无。
往因毛友陈请临安之数,抑令岁输万匹,逮今累年未尝敢敛于民。
户部裁定其数,乃欲始自今岁使之输纳,实可矜悯,惟睿断尽罢之。
平江去岁租米十六万五千八百馀石,悉充上供不许辄用
兵食吏禄月费七千馀石,所不可阙,望借拨漕司移用钱三二万缗,造酒取赢,充收籴军粮钱本
圭田瘠薄有司拘以旧籍,民已告病,愿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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