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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试考校事务绍兴十三年闰四月十三日 宋 · 高闶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三八、《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七(第五册第四五七八页)
春秋铨试,虽分场考校经义刑法,其在院事务自合专归主司
贡举通用法称主司者,谓监考试官考试官同以官最高者。
近来铨试院既分场考校,其合行事务分为二。
今后类试所除见行贡举条法外,其条所不载者,虽有旧例并从主司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