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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约监司守臣刻剥百姓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 宋 · 董德元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三(第七册第六五七二页)
监司守臣竞事刻剥,重为民蠹者:一郡常赋自有定额,乃取无名之资,谓之羡馀
官有常俸,犹或不继而乃无用之人,谓之杂摄。
学校则有校正讲书之职,库务则有检察指教之名、创置不一诛求日繁民力困弊
严行禁约或有违戾,仰御史台监司弹奏,重置典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