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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起发上供不当以最高年分之数为定额绍兴二十六年十一月 宋 · 黄祖舜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
郡县经制总制二司,合收钱初无定额,只据逐年所收之数起发上供
昨来掊克之臣辄有申请,以十九年最多之数为定额自是郡县骚然,民受其害。
申命宰执行下户部,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或少损其数。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二六(第六第五四二一页)。又见同书食货六四之九七(第七册第六一四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