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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免加耗米奏绍兴二十年五月二日 宋 · 彭合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四
本军清江县五乡,与四乡秋苗,每一硕加耗米七㪷,于造簿之际,已行声载,至人赴官送纳遂成久例。
独一乡系新淦县拨隶,则无此耗。
欲望悉与蠲免,仍于造簿之际,不得更载前件耗数,或已系经界均税,即不得旧来系簿加耗于正苗内均敷。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五(第五册第四九六四页)。又见同书食货六八之四(第七册第六二五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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