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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严法禁以去私盐之弊奏绍兴四年二月八日 南宋 · 明橐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一(第六册第五二四四页)
臣自入广东界,闻大棹贼船为害不细。
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馀棹,器仗锣鼓皆备。
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力势既盛,遂至行劫。
大船出入海道作过停藏沿海之地。
小舟则上下东西两江东江自广至于潮、惠,西江自广至于梧、横。
或越数州,或不出本州之界,以其所贩私节次卸下,于停藏之家径引船去。
停藏之家,或就某处出卖,或贼船接续搬运前去
停藏之家与巡尉弓兵皆受贼赂,以此之故,无由败露
于是私盐盛行商旅不通
今来若乞严法禁止,窃缘禁止私盐贼及透漏停藏并受贼赂,自有明条。
其大棹船二广亦有见行禁约
其寔非缘立法不严之故,若帅臣知州得人措置有方,则其贼稍止。
若不得其人,苟简畏懦,则其贼复炽。
非不严,而行法者或惰或修,其事遂异。
欲乞睿旨行下二广提刑司申严法禁督责州郡守臣捕盗官紧切缉捕收捉,庶得大棹私盐之弊可去,而商旅往来不致阻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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