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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措置二广盐价绍兴三年三月十八日 南宋 · 明橐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六(第六册第五二四一页)
二广比年以来盐货通流,其价倍增自合随时措置
窃见广东西路转运司,每岁于广州盐仓,或于廉州石康县盐场支拨各路州郡岁额盐,诸路州郡各差衙前来般取所受之数。
其盐,朝廷累降指挥增添价钱,每斤至官收钱四十七文足,每萝计一百斤,收钱四贯七十文足。
广东南雄州官卖寔价,每萝至十千,广州亦自至八九千,广西如昭、贺等州皆至十一二千,桂州遂至十七八千,西路至平者,不下八九千,而官价所收止得四贯七佰文足。
其馀所入,皆为私有
欲乞二广州郡岁额盐价除已降到立定官价永为中制外,或增或损,一切随时低昂官司不得执定
出卖处以私价日申本州,州以所申私价旬申运司簿历相参照。
本州私下寔价,常低一二文出卖,尤易趁办
仍乞召募衙前须取高等税产人充,及取索有行止不经罪犯之人捡迹保任,务欲得寔。
比于元条,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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