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刑礼 宋 · 苏籀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七、《双溪集》卷一○
仆窃考自古圣王治要,必隆于礼而矜于刑。
舜用伯夷秩宗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事兼官,圣人所以化服天下。
奉遵典常,治七情,修十义,俾人向方循理。
训谕之本,三代以降,见于六经、诸子、先儒之说,皆此道也。
古今诸作者,因革既已该备。
《书》称舜之五品,罔不由兹。
仆鲰生蕞尔,然其说所系者大,钦念而笃论之。
国家法令详具,僚吏以诵习持守为任职,拱手而遵行之。
敕令至为繁碎,律之外科条数万,立法者日增而不已,警策绳纠,恃此以为至矣。
千岐万绪,殆无以加焉。
古之知法者以省刑为本,今之知法者以不失有罪,抑末矣!
先王要在人法兼用,故曰律设大法。
春秋郑子产铸刑书,自谓以救世,晋叔向非之曰:「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将俾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民将不怀,郑其败乎」!
自唐以前,治罪科条,止今律令,缘人所犯,适变无穷。
若情见迹具,词伏理尽,不在巧诋。
若患网之疏,而加之密,至于苛刻,非仁民之旨趣也。
患罚之不衷而裁酌之,蕲于便事,多立收坐,遂至于滋彰。
在夫清直之卿,慈怛之师,明慎较量焉。
故曰:任人任法,两者缺一不可。
夫视表里,决嫌疑,非大人长者处仁达理者不能;
诘奸轨败常,非辩智精覈者不能。
人法兼用,美矣。
伯夷远矣,岂乏贤者而任之乎?
《吕刑》曰:「德威惟畏,德明惟明」。
所赖率德之卿士也。
仲尼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晏婴曰:「礼与天地并,是以先王尚之」。
太史公曰:「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行之后;
法之所为用者易见,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其旨意,岂务苛法也哉!
方今稽古,重事郊,宗明堂,《檀弓》以至于《曲礼》、《内则》之属乎。
故切切密罚责,不若孜孜修义训。
执持儒典,该而明之,折衷古今,绵蕝时变;
参用适宜,可以指喻万汇,约束风俗。
以俎豆代狴犴,必将使天下起居饮食,习其耳目,和其志气,周旋威容之间,畏而不忍渎,忌而不敢违,温良钦顺,恪庄逊裕,所谓禁未然之前也。
名检不可揉化者,有司罪眚无逃焉,刑实非本务也。
恭惟徽宗皇帝尝敕修《五礼新仪》,与舜所修同归于治。
今宜因旧书之目,在朝儒服之士,择三五人笃于穷理者,加之缉熙稽论,擢道尊学富、士流推予者提领之。
宽假年岁之限,刊定轨仪,归于适道,周浃审固,成书镂版。
内外凡百有司,随事所行,随宜颁降。
俾家有其书,人究其说,禁其为非,条其从是。
奉行绳检,至纤至悉,督谴未加,避就判然。
所欣慕者名教也,不伤朝廷有司和气。
如此施设,遂正风俗,圜冠方履者必视效矣,谁敢逾之?
戴鹖服戎者,亦有遵行,训以警之。
如此,朝廷必富有守道执德之士,闾阎必富有端悫驯行之民。
由是思之,多辟可措。
不贵网罟繁悉,示之恭肃撙节,原本既立,防范既具,末法黾勉太息,不得已而后举矣。
谨昧死出位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