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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仿司马光八条举按官吏绍兴二十九年五月 宋 · 沈该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一五、《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六(第五册第四七一二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二
乞仿元祐间宰臣司马光请举官吏八条,令监司郡守按察所部官。
举荐四条一曰仁惠(谓安民利物,众所畏爱,非罢软不立曲取人情者。),二曰公直(谓心无适莫,事不吐茹,非内私外公、实佞诈直者。),三曰明敏(谓深察情理,应几办事非饰掠美利口矜功者。),四曰廉谨(谓安贫守分,动遵法度,非诈清钓名偷安避事者。)
按察四条一曰苛酷(谓用刑繁苛残虐踰法者。),二曰狡佞(谓倾险巧诈,危人自安者。),三曰昏懦(谓不晓物情依阿无守者。),四曰贪纵(谓饕餮无厌任情不法者。)
凡监司州军于所部之内皆得以八条举按官吏
荐举者,可举则举,无有定数
州举之监司,置簿记姓名
监司举之朝廷中书置簿记姓名
各随所举行能,任使以试之。
果有实效,则渐加旌异
如身兼数善,众所共知者,取旨不次擢用
受权请托,或监司亲故转相贸易,致朝廷台谏检弹,及蒙朝廷录用之后,所举失实,并取旨重行窜责
按察者,监司按察知州军、通判路分都监以上
知州军、通判按察州兵曹官以上诸县丞,以申监司监司体量申奏
若有失觉察别致因事彰露,其监司知州军,知州军降通判通判一资
其馀所部官吏监司知州军、通判皆得按察,俱不坐失觉察之罪;
即挟情按察不以公者,候勘鞫见实,自依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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