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福建路海船事宜奏(绍兴二年八月) 宋 · 江跻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七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三(第六册第五六六三页)
福建路海船,频年召募把隘,多有损坏,又拘靡岁月,不得商贩。缘此民家以有船为累,或低价出卖与官户,或往海外不还,甚者至自沉毁,急可悯念。乞令本路沿海州县,籍定海船自面阔一丈二尺以上,不拘只数,每县各分三番应募把隘,分管三年,周而复始。过当把隘年分,不得出他路商贩。使有船人户三年之间得二年逐便经纪,不失本业,公私俱济。其当番年分,辄出他路及往海外不肯归回之人,重坐其罪,仍没船入官。如本州县纲运,即轮差不及一丈二尺海船。其系籍把隘船户,本州县纲并不得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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