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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之法奏 宋 · 向子諲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三○、《名臣言行录别集》卷下、《五峰集》卷三《向侍郎行状》
祖宗发运经制六路财赋,置籴于诸路,如年额纲运未到,即以所籴代发,候到,依旧截留灾伤州县,还以元价于丰熟路分收籴补填漕米至真、扬载盐,以归充经费
故漕不乏民力亦宽。
盐课榷货漕计已自不足
继行直达,废仓廪以为无用,献籴本以为羡馀
押纲使臣及兵稍无往私贩之利,遂使盗官物负欠者十八九。
此漕法之所由坏也。
今且发运使副、判官三员迭相往来周而复始
一在泗州淮、浙,其一在京主交纳,旧欠在泗州者,巡例奏计应折欠米,排岸司复申发运司推治
仍下吏部,差使臣数十员以备管押
庶几身计,可保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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