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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箴 宋 · 吕本中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九七
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知此三者,可以禄位可以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然世之仕者,临财当事不能自克,常自以为必败
不必败之意,则无所不为矣。
然事常至于败而不能自已,故设心处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
借使役用权智百端补治幸而得免,所损已多。
不若不为之为愈也。
司马子微坐忘论》云:「与其巧持于末,孰若拙戒于初」?
天下要言当官处事大法用力简而见功多,无如言者,人能思之,岂复有悔吝耶?
事君如事亲事官长如事兄,与同僚如家人,待群吏如奴仆,爱百姓妻子,处官事家事然后为能尽吾之心。
如有毫末不至,皆吾心有所未尽也。
故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兄弟,故顺可于长
居家理,故事可移于官。
岂有二理哉?
当官处事常思有以及人。
科率之行,既不能免,便就其间其所使民省力不使重为民害,其益多矣。
不与人争者,常得利多;
退一步者,常进百步
取之廉者,得之常过其初;
于今者,必有垂报于后,不可不思也。
不能少自忍者必败,此实未知利害之分,贤愚之别也。
予尝为泰州狱掾,颜歧夷仲书劝治狱次第,每一事一幅相戒。
夏月罪人早间在西廊,晚间东廊,以辟日色之类。
又如狱中遣人勾追之类,必使之毕此事,不可更别遣人,恐其受赂已足,不肯毕事也。
又如监司郡守严刻过当者,须平心定气,与之委曲详尽,使之相从而后已。
如未肯从,再当如此详尽,其不听者少矣。
当官之法,直道为先。
其有未可向直前,或直前反败大事者,须用冯宣徽惠穆秤停之说。
非特小官然也,为天下国家当知之。
黄兑刚中尝为予言:「顷为县尉,每遇检尸,虽盛暑先饮少酒,捉鼻亲视。
人命至重,不可避少臭秽,使人横死无所申诉也」。
范侍郎育作库务官随人箱笼,只置厅上,以防疑谤
若此类,皆守臣所宜详知也。
当官既自廉洁,又须关防小人,如文字历引之类,皆须明白,以防中伤不可不至慎不可不详知也。
当官者,难事勿辞而深避嫌疑以至遇人而深避文法如此可以免。
前辈常言小人之性,专务苟且明日有事今日得休且休
当官不可徇其私意忽而不治
谚有之曰:「劳心不如劳力」。
此实要言也。
徐丞相择之尝言:「前辈尽心职事
庙朝有为京西转运使者,一日见监窑官,问日所烧柴凡几灶。
曰:『十八九灶』。
曰:『吾所见者十一灶,何也』?
窑官愕然,盖转运使晨起望窑中所出烟几道知之,其尽心如此」。
前辈尝言:「吏人不怕严,只怕读」。
当官者详读公案则情自见不待严明也。
当官者,凡异色人皆不宜与之相接,巫祝尼媪之类,尤宜疏绝
要以清心省事为本。
后生少年乍到官守,多为猾吏所饵,不自省察。
所得毫末,而一任之间,不复举动
大抵作官嗜利所得甚少,而吏人所盗不赀矣。
以此被重谴,良可惜也。
当官者先以暴怒为戒,事有不可,当详处之,必无不中
若先暴怒只能自害岂能害人
前辈尝言,凡事只怕待,待者详处之谓也。
详处之,则思虑自出,人不能中伤也。
见前辈作州县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沉思静虑累日
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判矣。
是道也,惟不苟者能之。
处事不以聪明为先,而以尽心为急。
不以集事为急,而以方便为上。
孙思邈尝言:「忧于身者不拘于人,畏于己者不制于彼,慎于小者不惧于大,戒于近者不侈于远」。
如此人事毕矣,实当官之要也。
同僚之契,交承之分,有兄弟之义。
至其子孙亦世讲之。
前辈以为务,今人之者盖少矣。
如旧举将及旧尝为旧任按察官者,后己官虽在上前辈避坐下坐风俗如此安得不厚乎?
曾祖尚书当官至为廉洁,盖尝市缣帛制造衣服,召当行者取缣帛,使缝匠就坐裁取之,并还所直钱与所剩帛,就坐中还之。
荥阳公为单州,凡每月所用杂物,悉书之库门,买民间未尝过此数,民皆悦服
关沼止叔获盗,法当改官,曰:「不以人命易官」。
终不就赏,可谓清矣
然恐非通道,或当时所获盗有情轻法重者,止叔不忍以此被赏也。
当官佣钱、般家钱之类,多为之程而过受其直。
所得至微,所丧多矣,亦殊不知此数亦吾分外物也。
当官者,前辈不敢就上位求荐章,但尽心职事所以求知也。
心诚尽职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未有学养而后嫁者也。
当官遇事以此为心,鲜不济矣。
畏辟文法,固是常情
世人自私者,常以文法难任,委之于人。
殊不知人之自私,亦犹己之自私也。
以此处事,其能有济乎?
能有后福乎?
其能使子孙昌盛乎?
当官处事,务合人情
忠恕违道不远,观于己而得之未有舍此二字能有济者也。
有人郡守,延一术同处书室
术士公事干之,大怒叱下,竟致之理,杖背编置
招延此人,已是犯义,既与之稔熟,而干以公事,亦人常情也,不从之,足矣,而治之如此之峻,殆似绝灭人理
尝谓仁人所处,能变虎狼人类如虎不入不害物,蝗不伤稼之类是也
如其不然,则变人类如虎狼
若此类及告讦中伤谤人,欲置于死地是也
唐充之广仁贤者也,深为陈、邹二公所知
大观政和间,守官苏州,朱氏方盛,充之刺讥之。
朱氏深以为怨,傅致之罪。
刘器之以为充之为善,欲人之见知,故不免自异,以致祸患,非明哲保身之谓。
当官大要,直不犯祸,和不害义,在人消详斟酌之尔。
求合道理本非私心专为己也。
当官处事,但务着实
如涂擦文书追改日月重易押字,万一败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诚心,事君不欺之道也。
百种奸伪不如一实
反覆变诈不如慎始
防人疑众,不如自慎;
智数周密不如省事
不易之道,事有当不死,其诟有甚死者,后亦未免死;
当去不去,其祸有甚于去者,后亦未必得安
世人至此,多惑乱失常,皆不知轻重,义之分也。
理非平居熟讲临事不能自立不可不预思。
古之欲委质事人,其父兄日夜以此教之矣。
中材以下,岂临事一朝一夕所能至哉?
教之有素,其心安焉,所谓所养也。
忍之一事众妙之门
当官处事,尤是先务
若能清慎勤之外更行一忍何事不办
《书》曰:「必有忍,其乃有济」。
处事之本也。
谚曰:「忍事灾星」。
少陵诗云:「忍过事堪喜」。
此皆切于事理,为世大法,非空言也。
王沂公常说吃得三斗酽醋,方做得宰相,盖言忍受得事
刘器之建中崇宁初潞州部使者观望治郡中事,无巨细详考,然竟不得毫发过,虽过往驿券,亦无违法予者,部使者叹伏之。
后居南京,有府尹兵官白直点磨,他寓居无有不借禁军者,独器之未尝一人,其廉慎如此
故人龚节亨彦承尝为予言:「后生当官,其使令人无乞丐钱物处,即此职事可为;
乞丐钱物处,则此职事不可为」。
盖言有乞丐钱物处,人多陷主人以利,或致嫌疑也。
前辈尝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
此亦要言
私罪固不可有,若无公罪,则自保太过无任事之意。
范忠宣公西京日,尝戒属受纳租税不要两头探。
或问何谓,公曰:「贤问是也
不要令人探官等候受纳官员不要探纳者多少然后入场,此谓两头探。
自绝入场人户,则自无人户稽留之弊」。
按:《官箴》,学津讨原第八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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